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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搜第一男子入职2小时猝死,家属索赔1

发布时间:2021-8-21 12:11:33   点击数:
今天#男子入职2小时猝死家属索赔万#登上了热搜榜第一名作为打工人,看到这条新闻不知道多少人都慌了据报道,上海一男子入职两小时后猝死家属索赔万公司认为李某仅到岗2小时,仍在“试工阶段”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而司法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死者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形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进行工伤认定

工人岗位上猝死

赔偿金引发争议

年10月底,上海金山区朱泾镇万枫公路上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松江的一家中介公司,加急招聘了一位河南籍的操作工李某伟。10月29日22时20分,李某伟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当工作至10月30日凌晨0时25分时,他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工友发现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约20分钟后,急救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对李某伟实施现场抢救,但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噩耗传到河南老家,家属痛不欲生,于是从河南赶往上海,找到了公司负责人要求赔偿。在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11月2日上午,双方当事人一起来到金山区朱泾镇调委会请求帮助。家属称死者受雇于防护公司,在岗位上猝死,公司于情于理都应为其死亡承当责任,要求一次性补偿万元。公司负责人对此表示悲痛与惋惜,但认为李某伟刚到岗仅仅2个小时,公司也未安排重体力劳动,是员工身体原因导致悲剧发生,公司没有过错,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调解员居中斡旋,建议双方各退一步,然而双方都予以拒绝。调解员再三思考对策后,决定暂停调解,给双方当事人冷静的时间。

调解情理法相容

认定工伤化解纠纷

二次调解时,厂方表示,由于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李某伟等部分员工,但李某伟刚上岗2小时还在“试工”阶段,公司并没有正式录用他,没有理由让公司承担责任。调解员分析说:“试工是了解应聘者的一种手段,但是我国劳动法律中并没有试工这一法律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判断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基于用工这个客观事实。李某伟到岗工作2小时实际已与防护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调解员深入分析了此次死亡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判断李某伟的死亡符合上述规定关于认定工伤的条件,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寻求赔偿。调解员认为,虽然公司对于李某伟的死亡并无过错,但是建议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安慰和补偿。经过调解员的劝导,死者母亲表示愿意适当退步。调解员向两方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双方对此表示认同。公司负责人表示目前受疫情影响,公司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维持下去都相当困难,如今连房租都交不起了,此事对公司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希望死者家属充分理解,公司并不是要逃避责任,是迫于现实的无奈之举。此时,公司负责人再三衡量后做出了一定的让步,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死者家属也愿意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同时由公司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

针对这事,

有的网友认为公司该赔

因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形成

但也有网友认为,公司很冤

哪些情况能算工伤?

工伤认定常存在争议,上下班路上出意外算不算工伤?工作时突发疾病责任谁来担?出差受到人身伤害谁担责?如何提出工伤申请?看下图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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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山西晚报全媒体编辑曹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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