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广告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备案工作,规范我区公益广告管理,根据《广告法》和《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为便于广告发布者及时填报公益广告发布情况,现将有关报送事项通告如下:一、按照规定,网站、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户外广告设施等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按一定比例、版面、时长和条次刊播公益广告,并于每季度5日前将上季度的公益广告发布情况向晋中市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二、凡利用网站、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介和本区内户外场所、交通工具、公交站台等设置的条幅、灯箱、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等广告媒介发布的公益广告,均应当备案。三、公益广告发布者可以通过“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益广告备案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8-12 11:16:22 点击数: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