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山西省户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可以依法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什么意义?
答:我省当前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对人口发展意义重大。我省是内陆省份,计划生育政策长期稳定执行。年以来,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一直稳定在13‰和6‰以内,具备调整完善现行生育政策的基础。当前,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条件成熟,时机有利,合乎民意,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缓解劳动力减少矛盾、促进人口性别平衡,有利于强化家庭功能、降低独生子女家庭风险、促进家庭发展,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问:哪些人群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答: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3、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问:独生子女怎样界定?
答:一般来讲,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包括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问:符合单独两孩条件怎样进行再生育审批?
答:双方均为山西省户籍的单独夫妻,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男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女方为其他省(区、市)户籍人口的,可以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问:符合单独两孩条件的夫妻申请再生育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1、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及复印件;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及复印件;4、村(居、社区)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婚育情况证明;人户分离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婚育情况证明;5、《生育服务证》;6、夫妻双方近期2寸横排免冠合影照片;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申请人(独生子女一方)的父母,由所在单位和村(居、社区)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等。再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供双方或一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等。
问: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证件丢失、损毁怎么办?
答:父母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但父母未办理或丢失、损毁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按照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时需要进行独生子女认定,即由申请人父母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社区)和所在单位出具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
问: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再生育服务证》如何审批?
答:夫妻双方为农业人口的,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乡(镇、街办)初审群众再生育申请材料后,由乡(镇、街办)和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逐级代办。
问: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后,对单独夫妻的再生育行为如何处理?
答:在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之前,单独夫妻违法生育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法规予以处理。在《决定》发布之后到年5月29日《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之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已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应当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但未处理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元至元的社会抚养费,不再给予其它处理。
问: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对单独夫妻的奖励政策有何变化?
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提出申请前交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批准再生育后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在年5月29日《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之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不再收回,之后享受的应当收回。
问:对于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再生育服务证》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不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再生育服务证》的,审批发证机关撤销《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的,按照《条例》规定的违法生育行为处理。
问: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是否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要放松?
答:单独两孩政策的出台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放松,更不是对过去计划生育工作的否定,而是中央结合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时俱进作出的战略部署,符合群众的意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现阶段,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人口出生的压力增大,计生工作任务更重,所以我市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坚持一票否决不变。必须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给予奖励扶助和特殊困难家庭的特别扶助;对违法生育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以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人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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