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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非侵权方 不应担责被告方嘉兰图的代理

发布时间:2016-3-29 12:41:28   点击数:

审判长表示,需进一步确认涉案广告的具体发布方

被告

最终,本案未当庭宣判

非侵权方 不应担责

广告发布方 尚需认定

(本文来源:新京报)

被告方称,嘉兰图不是涉案广告的广告主,也不是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没有侵害王凯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不应担责

法官

庭审中,原告方代理人称,直接发布广告的是山西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故请求法庭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嘉兰图代理人证实,该公司在北京有独立经营的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山西这家文化传播公司签有销售协议但称涉案广告登载时并没经过北京分公司的授权

被告方嘉兰图的代理人辩称,该公司从未在《山西晚报》刊登“老人手机”的广告嘉兰图从未自行或委托包括《山西晚报》、山西地区总经销在内的任何人设计、制作、山西晚报广告刊登发布使用原告肖像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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