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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

发布时间:2016-3-15 13:47:50   点击数:

本报记者 郭卫艳

男子武,52岁,陵川县人

附近的村民发现后,通知了张的家人张的家人赶到现场,拨打电话报警求救,公安交警和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立即送张到陵川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张当日被转往晋城煤业集团总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武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判处案件审理期间,武向张的家人赔偿64000元,并已全部履行2015年11月5日15时许,武驾驶农用三轮车外出当行至陵川县附城镇城东村至岭东村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张相撞武本身没有驾照,属于无证驾驶武所开的农用车也没有牌照当车祸发生时,张连车带人跌倒在地,武则驾车逃离现场

武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公诉机关认为,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山西晚报电话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从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判处刑罚

交警部门认定,武应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是失血性休克死亡

无证驾驶,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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