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今后,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向捐赠者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此外,山西省将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山西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慈善组织,继续实行慈善组织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下延非公募基金会审批权限,推行社区慈善组织备案制。探索建设“慈善超市”,提高社会效益。与此同时,鼓励有能医院、学校、养老设施等社会服务机构。
在落实和完善减免税政策方面,山西省将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山西省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同时,根据慈善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程序,简化捐赠人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切实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和捐赠热情。
在依法募捐方面,山西省规定慈善组织应依法开展募捐,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开展募捐活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记者
要维维)
(转自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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